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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福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福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395号罪犯黄福金,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福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止。因黄福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以(2010)来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4月8日送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6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梧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庆、代理检察员麦一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刘金华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福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福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黄福金减刑一年二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福金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金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监狱表扬,累计获奖励分99.50分。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黄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福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5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