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恒通公司诉被告董海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董海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西关收费站组长。被告董海平。原告恒通公司诉被告董海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通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师亚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