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玉敬与姚柏洪、李镜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敬,姚柏洪,李镜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敬,女。委托代理人:杨文豪,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柏洪,男。原审被告:李镜威,男。上诉人王玉敬因与被上诉人姚柏洪及原审被告李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收到上诉人王玉敬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2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玉敬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