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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游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游某某,女,汉族,古田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古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需要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光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