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300元,其余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相文飞幸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