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300元,其余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相文飞幸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