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乐亚明与乐亚明、唐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乐亚明,唐亚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聪伟。委托代理人:虞旭挺。被告:乐亚明。委托代理人:胡智岗。委托代理人:乐德明。被告:唐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乐亚明、唐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90元,减半收取计29595元,由原告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唐志伟人民陪审员 金冠旦代理审判员 章晓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