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678、715、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蒙洪孟、尹建忠等与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蒙洪孟,尹建忠,王营,林荣成等,李强,方桂松,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174、180、347、678、715、987号申请执行人蒙洪孟,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尹建忠,男,汉族,暂住地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王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林荣成等24人。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暂住地湖北省沙祥县。申请执行人方桂松,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70。法定代表人罗时任。申请执行人蒙洪孟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等纠纷6案,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1894号仲裁裁决书等6个生效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107269.49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十七日书记员 杨曜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