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喜连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袁喜连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拟稿纸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北、科苑路西办公楼。负责人李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磊,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喜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玉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昌昆,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