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759号。法定代表人张万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霞,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勇,(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7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