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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高晶因、郑铁军、张宏军、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晶,郑铁军,张宏军,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晶,女,汉族,现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程吉顺。委托代理人:李建群,系高晶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铁军,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军,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审第三人: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先龙,该单位职员。上诉人高晶因与被上诉人郑铁军、被上诉人张宏军、原审第三人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晶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吉顺、李建群、被上诉人郑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原审第三人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