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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龚远辉申请执行黄宝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龚远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黄宝义,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龚远辉申请执行黄宝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宝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龚远辉经济损失9724.25元及诉讼费312元,现已执行到位511元。余款9213.25元及诉讼费312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宝义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4)南溪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的(2015)南溪执字第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龚远辉若发现被执行人黄宝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