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谭某与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尹万洲,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农民。系谭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