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巫家欣与黄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家欣,黄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巫家欣,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被告黄锟,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同上,现住址不详。原告巫家欣与被告黄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家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3日后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2年8月6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原告举证证据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2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借条今借到巫家欣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三日内归还。黄锟2012年8月6日”。借款到期后,将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结合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写下欠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及时还款。被告推脱不还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限期偿还。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被告逾期不还,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巫家欣借款6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厚献审 判 员 娄 炳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