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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邵某甲与邵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王某。原告邵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勤,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天宇,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邵某甲以本案涉及其他诉讼将另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邵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乙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邵某甲撤回对被告邵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王某、邵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