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春霞与王有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霞与被执行人王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25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有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早已不在户籍地居住多年,现下落不明。执行员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目前,法院执行手段和措施已穷尽。鉴于此种情形,经向申请人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25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