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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炳荣与张玮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荣,张玮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张炳荣。委托代理人:张国艳。委托代理人:陈旭斌。被告:张玮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荣诉被告张玮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