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07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断线钳、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新沂市唐店镇、棋盘镇等地,采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变压器备用电缆线24米。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102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唐店镇八户村六组一变压器处,盗窃该变压器备用电缆线(规格为强菱YJV-4*240)8米。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3985元。2、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唐店镇徐李村街北一变压器处,盗窃该变压器备用电缆线(规格为强菱YJV-4*240)8米。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3959元。3、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棋盘镇大冲村八组一变压器处,盗窃该变压器备用电缆线(规格为强菱YJV-4*150)8米。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该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2352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马陵山派出所民警在巡逻盘查中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新沂茂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陆某某、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蔡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