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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某甲申请执行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甲,男,生于2005年11月12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丁某,女,生于1979年10月16日,汉族,无业,住汉中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丁舒营村二组,系申请执行人程某甲之母。被执行人程某乙,男,生于1969年5月19日,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程某甲诉程某乙抚养费纠纷[案号:(2013)南民初字第0098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丁某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