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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村珠江电磁线厂与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芳村某电磁线厂,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53号原告:广州市芳村某电磁线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梁某。被告: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玉某。原告广州市芳村某电磁线厂诉被告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越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梁铭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芳村某电磁线厂诉称:1、2014年9月19日,由广州市珠江电磁线厂送货给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送货单6110,金额为74121.78元,逾期未归还。2、2014年9月22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送货单6120,金额为34114.14元,逾期未结算。3、2014年9月24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送货单6129,金额为24569.89元,逾期未结算。4、2014年9月27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送货单6141,金额为15777.59元,逾期未结算。5、2014年12月7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送货单6362,金额为28604.64元,逾期未结算。6、2014年12月16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送货单6387,金额为21505.12元,逾期未结算。以上合共欠款198693.16元。以上欠款均超过双方协定,合约付款期限,经多次催收未果,现提起诉讼:1、归还欠原告货款198693.16元;2、还款付息承担诉讼费。被告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2月,原、被告先后签订数份《销售合同》,双方同意就变压器用无纺布包铝线购销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已有模具的6天从原告处交货;新开模具加4天从原告处交货;或按双方约定时间交货。规格型号按被告传真的采购单(合同)制造。结算方式为验收货物合格后收(2)个月期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被告要求的货物分批交付给被告。其中在2014年9月19日,由原告向被告送货,销售清单号为6110,货款金额为74121.78元;2014年9月22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销售清单号为6120,货款金额为34114.14元;2014年9月24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销售清单号为6129,货款金额为24569.89元;2014年9月27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销售清单号为6141,货款金额为15777.59元;2014年12月7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销售清单号为6362,货款金额为28604.64元;2014年12月16日,由原告送货给被告,销售清单号为6387,货款金额为21505.12元。以上合计货款198693.16元,被告均逾期未结算。之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货款给原告,原告便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货款利息从双方约定付款到期日起计至2015年5月30日,按国家公布的银行贷款年利率5.1%计算。其中货款74121.78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货款34114.14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货款24569.89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货款15777.59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货款28604.64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计算;货款21505.12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先后签订的《销售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将所欠货款198693.16元支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村某电磁线厂支付货款198693.16元。二、被告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村某电磁线厂支付货款198693.16元的利息(其中货款74121.78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计算;货款34114.14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货款24569.89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货款15777.59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算;货款28604.64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计算;货款21505.12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5.1%计付利息至2015年5月30日止)。本案受理费2137元,由被告广东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