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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定永与姜建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永,姜建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张定永。被告:姜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永为与被告姜建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定永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定永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