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定永与姜建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永,姜建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634号原告:张定永。被告:姜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永为与被告姜建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定永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定永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