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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友金与袁士弼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金,袁士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王友金,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士弼,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金诉被告袁士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金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金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原告王友金负担。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昌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