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友金与袁士弼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金,袁士弼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王友金,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士弼,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金诉被告袁士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金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金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原告王友金负担。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昌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