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玉坤诉郭建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坤,郭建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597号原告陈玉坤,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被告郭建萍,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坤与被告郭建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坤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坤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