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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2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敬府与董兴军、王海灵、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敬府,董兴军,王海灵,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35号原告金敬府,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董兴军,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海灵,男,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董祥,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敬府诉被告董兴军、王海灵、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董兴军、王海灵、董祥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董兴军、王海灵、董祥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二、冻结原告金敬府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西路1476号第1单元07层701室(房屋编号:620102022D78007015007010011、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635**号)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