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蒲承洪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承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7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承洪,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万州区,土家族,文盲,农民。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承洪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蒲承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承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蒲承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承洪撤回上诉。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红军审 判 员 谭 晖代理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