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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534号原告陈×,女,1967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王×,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夏文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诉称,我于1989年与王×结婚,婚后感情不好,双方于2006年离婚,离婚后因无其他住房,离婚没有离家,后于2013年复婚。复婚后我发现王×有外遇,且生活开销都是我自行承担,王×当时收入很高但拒绝支付生活开销。2014年9月3日,我与王×协议离婚,我为孩子放弃房产、家具家电等,双方达成协议,王×在半年内支付我10万元,至今王×仅给过我一千元。现起诉请求:1、王×支付欠款九万九千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承担。王×辩称,不同意陈×的诉讼请求。当时签离婚协议时,因为考虑到孩子上大学要花费7万多元,陈×让我给他10万元,我同意了,因为我觉得我的房子可能会拆迁,如果房屋拆迁我可以给陈×钱,但现在我没有钱支付。经审理查明,陈×与王×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9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3、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北京海淀区复兴路×号×单元×号。(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存款没有,债权债务:无)。4、男方负担女儿王××上大学时所用陈×拾万元的费用,由王×半年之内还清,女方的东西由女方拿走”。当天,王×向陈×出具欠条,承诺“因女儿王××上大学,花陈×拾万元整。此款由父亲王×在半年之内偿返”。双方离婚后,王×向陈×支付过一千元,现陈×要求王×一次性支付剩余99000元,王×表示无力支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离婚证、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与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半年之内王×向陈×给付10万元,现双方已依据该协议离婚,且离婚至今超过半年,王×仅向陈×给付1000元,剩余99000元未按期支付,现陈×要求王×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9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陈×九万九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陈×已预交),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