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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4年12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64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尚有剩余债权64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某未缴纳。现查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开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