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与刘××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4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水山,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于德生,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崔爱军,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法制科民警。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文 涛代理审判员 胡 林 强代理审判员 陈 金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倩书记员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