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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孟军华与饶崇建、钱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军华,饶崇建,钱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77号原告:孟军华,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饶崇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钱昌云,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正在审理原告孟军华诉被告饶崇建、钱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