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章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2007年9月27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7月1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章某伙同罗永平(已判)分两次向“老方”即李洪涛(另案处理)以每条人民币45元的价格购买假冒硬壳中华牌香烟共140箱(每箱25条),并用朱某乙、胡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将假烟货款存入“老方”指定账户,后以每条人民币5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人民币35000元。2012年6月,被告人章某以每条人民币70元许的价格向陈亚芬(已判)购买了假冒中华牌香烟共15箱(每箱25条),后因陈亚芬被抓,该批香烟被告人章某并未实际付款。后陈亚芬的丈夫朱某丙(已判)向章某收回该15箱假烟并上交公安机关。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章某主动到仙居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已由仙居县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罗永平、陈亚芬供述,证人朱某甲、胡某、朱某乙、洪某、朱某丙等人证言,银行调取材料,罗永平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暂扣款票据,辨认笔录,被告人章某的户籍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营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系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仙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巧巧代理审判员 马颖文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