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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周德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周德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周某,男,200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业劳动者,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德兵,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业劳动者,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周德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牟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