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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余大霞、陶建明、李名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余大霞,陶建明,李名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员工。被告:余大霞。被告:陶建明。被告:李名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下称:邮政银行霍山支行)诉被告余大霞、陶建明、李名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在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霍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大霞、陶建明、李名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霍山支行诉称:2013年8月23日,被告余大霞、陶建明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余大霞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借款年利率9%,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又与被告李名武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由李名武为余大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原告向余大霞发放贷款80000元,余大霞立借据一张,自2014年8月23日开始,余大霞就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要求判令被告余大霞、陶建明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9989.97元,支付逾期罚息(2014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本金止,按日息万分之3.75计算);被告李名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余大霞、陶建明、李名武未提供答辩,未提交证据,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庭审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查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告余大霞、陶建明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与被告李名武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如实履约,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原告请求余大霞、陶建明返还借款,给付逾期罚息;李名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大霞、陶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借款本金79989.9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罚息按本金79989.97元,以日息万分之3.75,自2014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止);二、被告李名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余大霞、陶建明、李名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