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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殷树培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树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19号之二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殷树培,男。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殷树培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殷树培应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扣被执行人殷树培在银行机构存款502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已上缴国库。同时,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殷树培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殷树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除已处理财产外,通过向东莞市的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殷树培在东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惠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