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佛山市钱柜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钱柜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15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组织机构码69975110-6。法定代表人梁炳军,局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钱柜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10号第三层316室。组织机构代码57445388-5。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佛山市钱柜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4]6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应为员工刘丽群补缴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11月26日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3538.21元(其中单位应缴本金6747.4元,应缴滞纳金2783.39元;个人应缴本金4007.4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11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157号案件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