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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86号,机构代码:751940167。法定代表人:李普友。被执行人陈能,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能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能所有的坐落于城市港湾B区5幢2602室房地产,并由黄岩法院拍卖了该套房产,本院参与黄岩法院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性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