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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叶某,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张敏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舒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