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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宗有与王建军、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宗有,王建军,陈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1-2号申请执行人方宗有。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陈月英。申请执行人方宗有与被执行人王建军、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建军、陈月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方宗有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建军、陈月英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军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浙A×××××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军去向及被执行人王建军、陈月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建军、陈月英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6月10日,被执行人陈月英与申请执行人方宗有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月英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案款2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75元及执行费650元(已履行),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8000元,于2015年7月至11月每月支付2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5年12月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方宗有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建军、陈月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471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陈月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方宗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宗有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军、陈月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