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建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李建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李世平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