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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洁诉被告万国旭、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洁,万国旭,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张宗洁。被告万国旭。被告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傍海南路1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甲4楼。负责人于建军,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宗洁诉被告万国旭、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淮徐高速182公里100米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三被告户籍地均位于山东省境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而三被告的户籍地亦不在徐州市云龙区,且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徐州市云龙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