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学与被告方勇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学,方勇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黄文学,男,1970年3月18日,汉族,无职业。被告方勇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1711095-X。负责人杨秀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学与被告方勇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学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文学负担。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