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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孙祖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孙祖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344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成,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孙祖荣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祖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为364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冯 茵审判员 孙海侠审判员 杨朝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