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华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华裕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管字第6号原告绵阳高新区华裕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东。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巍。被告杨艳,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绵阳高新区华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绵阳高新区华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依据法律规定,法人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当以主要经营地为法人的住所地。因此,盐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杨艳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盐绵路一段指南7号附45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有二个,即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杨艳,而被告杨艳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坤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