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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善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发,孟凡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发,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凡记,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峄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凡记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