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立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286号罪犯王立萍,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台椒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立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5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立萍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萍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03月0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