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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徐某某,女,1983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51号河北省警卫局家属楼西单元403室。被告翟某某,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公安厅警卫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