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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齐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齐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00290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齐义(绰号“小义”),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4年6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齐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志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齐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10月期间,被告人陈齐义在溧阳市溧城镇唐家村范围内,3次共贩卖0.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方某、李某。被告人陈齐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齐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陈齐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齐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陈齐义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10月期间,被告人陈齐义在溧阳市溧城镇唐家村范围内,3次共贩卖0.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方某、李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齐义在溧阳市溧城镇唐家村大唐宾馆边的巷子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给吸毒人员方某。2.2014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齐义在溧阳市溧城镇唐家村大唐宾馆旁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给吸毒人员李某。3.2014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齐义在溧阳市溧城镇唐家村大唐宾馆旁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给吸毒人员李某。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齐义在湖北省崇阳县被溧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羁押于当地看守所,2月17日被押回溧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齐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陈齐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4年6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方某、李某的证言,尿样提取流程表,尿样检测记录及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摄影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陈齐义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齐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齐义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齐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齐义有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齐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康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