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保国与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国,杨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刘保国,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东(杨东宁),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国与被告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国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