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泰执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江伦与夏志大、毛凤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江伦,夏志大,毛凤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泰执民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伦。被执行人:夏志大。被执行人:毛凤鸯。申请执行人吴江伦与被执行人夏志大、毛凤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温泰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志大、毛凤鸯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工资、公积金等收入各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房屋、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