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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丽英与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陈丽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郑集光。委托代理人:林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英。委托代理人:黄珠安。上诉人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乐虹民初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陈安乐农业承包家庭户由户主陈安乐、户主妻子迪奶、户主女陈丽萍、户主女陈丽芬、户主子陈金丰、户主女陈丽英6人组成,其成员均系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该户家庭成员参加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本村土地面积壹亩伍分,期限为1999年12月30日至2029年12月30日。2005年7月1日,陈丽英与虹桥镇大崧下岙村农业户口方进宝结婚,但户籍未迁出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有关权利和义务仍在该村享有和承担。2012年9月13日,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通过《东垟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条例(草案)》,规定:“一、本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根据2012年3月30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1、在征地款中扣除总数的20%资金作为村集体发展建设资金。2、按照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每亩4万元分配到户(已分配)。3、征地款减去1、2点款项,余款分配到人,人均分配金额2万元(户口于2012年4月30日前,在本村登记并享受村福利待遇的对象)。二、分配对象。1、农业户口的本村在册村民(在村享受福利待遇,有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的对象)。2、原是本村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现役军人(义务兵、志愿兵)、监狱服刑人员。3、本村女性出嫁后离婚,其本人户口已迁回本村的,按政策给予分配享受,但已转嫁或经调查事实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虽户口未迁出,其本人不予分配。4、本村女青年出嫁户口未迁出,已结婚登记或已有子女的其本人及子女不给予分配享受,但在2012年1月1日后结婚的给予分配享受。5、本村村民离婚后,女方户口未迁出,经确认已离婚,女方不给予分配享受(但如有异议的,要在9月30日前取得民政部门婚姻关系有效证明后给予分配享受)。6、本村农户2012年4月30日前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以镇政府核实后的独生子女证为准)并签订不再生育协议的,其独生子女享受双份分配(独生子女享受双份为未婚对象),但独生子女享受双份分配后再生育的,村将其双倍扣回。7、非本村人员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或挂靠农户的,不给予享受。8、本村农业户口未婚男性年龄在22-27周岁(1984年5月1日——1990年4月30日出生)按人享受1.3份分配份额;年龄在28-34周岁(1984年4月30日——1977年4月30日出生)按人头1.5份分配份额;年龄在35周岁以上(1977年4月30日前出生)按人头双份分配份额。9、独生女入赘女婿户口已迁入本村、两女户的村民给予入赘其中一个女婿,户口已迁入本村的人员,给予分配享受。10、村民有合法领养手续,其领养的子女给予分配享受。11、2011年1月1日后去世亡故的村民,享受分配待遇。12、2012年4月30日前出生,户口已到派出所出生申报登记本村的人员,按分配给予享受。13、2012年4月30日前合法登记结婚的对象户口已迁入本村的,按分配给予享受。”之后,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开始对村民按此标准进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但以陈丽英系本村女青年出嫁户口未迁出,已结婚登记为由拒绝按上述标准予以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从而引起本案之诉。2014年7月至8月间,陈丽英曾向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主张过上述权利。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陈丽英依法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现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虹桥镇东垟村,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关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陈丽英在虹桥镇东垟村仍有承包地,应为虹桥镇东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东垟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条例(草案)》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东垟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条例(草案)》关于“本村女青年出嫁户口未迁出,已结婚登记不给予分配享受,但在2012年1月1日后结婚的给予分配享受”的规定,将陈丽英排除在“人头分配款”分配对象之外,侵害了陈丽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陈丽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要求驳回陈丽英的诉讼请求的意见与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丽英征地补偿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宣判后,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原判认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错误。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全体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现实农村的实际状态,综合考虑各类村民全体和大部分村民的利益,经全体村民代表充分民主协商后制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代表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该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二、陈丽英的起诉已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陈丽英明知2012年9月29日发放福利款20000元,诉讼时效应自该日期起算,其于2015年3月向法院起诉,即使享有权利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丽英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陈丽英答辩称:原判认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确,陈丽英曾于2014年7、8月份向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郑集光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本案诉讼没有超过出法定时效。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法院对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郑集光等人的谈话笔录,依法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丽英依法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其在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仍有承包地,其虽已外嫁,但户口仍在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且无证据证明陈丽英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应认定陈丽英为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适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有关出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条款,将陈丽英排除在分配对象之外,明显违反了上述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原判认定陈丽英依法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分配款,并无不当。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陈丽英曾在诉讼时效期间,于2014年7月至8月间向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后应重新起算,陈丽英于2015年3月起诉,并没有超出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虹桥镇东垟村村民委员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厉 伟审 判 员 吴跃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