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43号原告:韩某,女,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吴勇,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应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