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广全与被上诉人年秀莲、贾兰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广全,年秀莲,贾兰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广全,男,汉族,1953年8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年秀莲,女,汉族,1920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兰英,女,194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兰英,女,汉族,1941年3月1日出生。上诉人贾广全与被上诉人年秀莲、贾兰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贾广全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本案中,年秀莲于2015年3月16日死亡,应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因年秀莲的权利义务承继者是贾广全、贾兰英,贾广全在本案中是上诉人,又因承继被上诉人年秀莲的权利义务后成为被上诉人,其在本案中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将发生混同。同时本案共有物分割法律关系与年秀莲死亡形成的继承法律关系发生部分重合,因此,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发生变化。年秀莲死亡后贾兰英向本院提交了年秀莲的遗嘱,如果本院对继承法律关系作出处理,将违反民事诉讼法二审终审的制度。综上,为彻底解决本案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0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广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代理审判员 潘 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少娟 来源:百度搜索“”